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勞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因97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之訴雖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年之薪津新台幣2,457,756元,惟本訴之前提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本訴即應含有此確認之訴之標的而與該給付之訴之標的競合,而該確認之訴事關勞動關係存在所生之定期給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其勞動關係可得存續之期間收入總數為準,以上訴人距法定退休期間應逾10年以上,其價額即應以主張之每月薪津新台幣204,813元依10年期間計算即應為新台幣24,577,56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訴即應依標的價額最高之標的即上開金額計之,第二審裁判費應徵新台幣342,45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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