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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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盧軍傑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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