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 蔡益勝 被告 蔡黃 怨度被告 蔡錦松 被告 蔡秀卿 被告 蔡明忠 被告 蔡明義 兼前列蔡黃怨度、蔡明忠、蔡明義共同訴訟代理人蔡秀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