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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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4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俐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019元,及其中新臺幣98,984元,自民國96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
9月1日起至民國99年10月31日止,按月以百分2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5,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