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3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3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305號原告 林天龍 住○○市○○區○○路000○0號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不服勞動部112年9月11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200063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代表人: 白麗真 (局長)。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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