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詳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確認其名稱。
2、請求金額與所附收據不符,請更正。
3、請求債務人負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有誤,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