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 林淑惠 相對人 陳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13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4年10月12日之金錢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04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並簽發借款收據及本票各1紙,且本票所載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5年4月12日,詎到期後經提示予相對人,其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借款收據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5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圍││││││││││││││├──┼───┼────┼───┼───┼────┼─┼──┼──┼────┼─────┼─────────┤│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原│││3,446.00│100000分之│陳永明(000000分之│││││││0│││││1242│1242)│└──┴───┴────┴───┴───┴────┴─┴──┴──┴────┴─────┴─────────┘┌─────────────────────────────────────────────────────┐│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59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抵押權│所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設定範│權人暨│││││坐落│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圍│所有權│││││││││及用途││││範圍│├──┼───┼─────┼────┼────┼─────┼───┼───┼───┼────┼───┼───┤│001│01535│花蓮縣花蓮│民意段│住家用、│十層95.38│95.38│陽台│10.97│平方公尺│全部│陳永明│││-000│市○○○街│0000-000│鋼筋混凝│││││││(全部)││││35號十樓之│0│土造、11│││││││││││三││層││││││││└──┴───┴─────┴────┴────┴─────┴───┴───┴───┴────┴───┴───┘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號面積:5,696.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