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086號債權人壢新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煥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偉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醫院之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其他法人組織,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提出張煥禎為債權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