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原告 廖偲吟 被告 廖漢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簡第2021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王筑萱法官商啓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