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鴻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鴻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
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2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