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86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楊絮如 債務人 陳吳桂花 債務人 陳明山 債務人 陳明達 債務人 陳美惠 債務人 陳紫薰 債務人 吳水盆 債務人 陳明華 債務人 吳招治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