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家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聲請人 林助信 律師(即被繼承人 郭文欽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郭文欽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郭文欽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文欽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文欽(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業於民國101年7月16日死亡,經本院以105年度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5年度家聲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廢棄原裁定主文第1項關於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部分,並另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全案業於106年1月11日確定,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經核尚無不合, 爰定 公示催告期間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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