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3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0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