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芷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巷0號0樓之0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芷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芷萱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5925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