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93號原告 陳品樺 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 律師被告 林一宏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被告 程維璋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1,0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