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2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鋒森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108年度簡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撤銷原判決,退回檢察官處理,又因母親病重,盼能回家照顧母親,請求改判予以戒癮治療,依法聲明上訴等語。
二、上訴期間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於109年1月15日公布施行,將上訴期間修改為20日,惟本案於修正前上訴期間已屆滿,故無修正後上訴期間20日之適用)。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簡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於同年12月10日確定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被告遲至110年1月19日始具狀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有上訴狀及監獄收狀戳章存卷足憑,是本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由本院逕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