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選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選上字第1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采穎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複代理人 張恬恬 律師相對人即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鄒均鑫
方仁川曾智暐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8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3行關於「2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張維君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