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2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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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266號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大 陳聰富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5年度抗字第26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5年度抗字第261號案件顯有勝訴之望,爰此提出訴訟救助;聲請人前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提出扶助之申請,敬蒙鑒察。又聲請人為低收入戶,依法律扶助法第1條及最高法院之見解,符合法律扶助之資力要件。另聲請人前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7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北救字第98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可茲佐證,祇請准予訴訟救助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按:聲請人於民國105年5月13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假處分,惟未繳裁判費。經原審法院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聲請人隨即於同年月30日聲請訴訟救助,有關訴訟救助部分經原審法院於翌日以105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駁回。原審法院嗣於同年6月23日因聲請人未補正繳費,以105年度全字第5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假處分之聲請。聲請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即本院105年度抗字第261號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為本院駁回,嗣再提出新事證,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查聲請人就其假處分之聲請,既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原審法院105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顯屬有據。聲請人對之提抗告,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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