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2號
原   告 喬翁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車將企業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4,336元,應繳裁
  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1,58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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