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8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報告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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