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80號

原告 沈少華

被告 朱健群

俞建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9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刑事案件部分(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97號),業於民國114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是於1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發室之收件章所載日期、時間可憑(見本院卷第1頁),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為之,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之程序不符,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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