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詹傅揚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緝字第221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詹傅揚(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4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一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嗣聲明異議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惟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始對聲明異議人發布通緝,從而,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未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