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詹傅揚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緝字第221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詹傅揚(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4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一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嗣聲明異議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惟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始對聲明異議人發布通緝,從而,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未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