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53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新國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碧蓉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舉發通知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覆議狀所載。
二、按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係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從而,未經前開裁決機關裁決之案件,即非該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自不得逕予聲明異議,此觀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自明;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之聲明異議,係對於主管機關所為處罰請求救濟之方法,惟其聲明異議,應於裁決後,始得為之;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異議人於99年10月5日具狀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BB665464號、第ZCA424963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此有附件刑事聲請覆議狀在卷可參。經查,上開第ZBB665464號、第ZCA424963號舉發通知單之違規案件,係於99年10月18日始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開具裁決書,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99年10月18日桃監裁罰字第裁52-ZBB665464號、52-ZCA42496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2份在卷可參。是本件異議人於99年10月5日提起本件異議時,上開2件違規案件既尚未經主管機關裁決,異議人逕對前開舉發通知單向本院聲明異議,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其異議顯不合法定程式,且屬無可補正,其異議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