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7號聲請人 吳維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所有座落於嘉義縣○○市○○里○○路○○號4樓之2房屋與該房屋所座落之朴子市鎮○段○○○○○○○號之登記謄本。
二、請釋明96年12月辦理退休前,薪資收入應至少每月6萬元以上,理應可償還協商之還款金額每月18,250元,惟卻於退休前96年10月即毀諾?
三、聲請人之配偶 陳淑窈 目前有無職業?如有,每月薪資若干?若無,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有領取前開津貼或補助,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存摺影本。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請說明何以聲請人之退休金月俸額為333,090元,卻每半年所實發之退休金額為139,808元?
五、聲請人本人及聲請人之配偶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聲請人陳報因罹患腦中風後每月之就診次數及每次所需費用若干。
八、聲請人是否曾擔任其他債務人之保證人(例如:房屋貸款、助學貸款)?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何?保證債務之範圍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
九、請陳報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以書面說明。
十、委請他人代撰更生書狀所須支出之費用以及報酬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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