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3號
第695號第1031號第11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聿紘
謝泊宜黃國智吳東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1
42、14106號)、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0257、12645、14106、23016、24004、30576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875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庭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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