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84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周立根 債務人 陳子杏 (原名: 陳春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零參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6年5│至民國104年8│年息20%│││190,315元│月1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9月01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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