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簡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桃交簡字第176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一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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