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到案執行,並未遵期到案,嗣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拘提無著,並通知具保人乙○○於民國95年10月23日前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庭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所附照片、公示送達公告、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函等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1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