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胡慧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繡英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0,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莊心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