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9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福龍 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璧君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