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082號債權人熱帶魚塗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君洋城堡有限公司
弄2號法定代理人乙○○
弄2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君洋城堡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楊梅鎮」,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一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