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 林孟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股票│1│1000││││││││││├─┼───────────────┼──────────────┼────┼───┼────┼───┤│2│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股票│1│1000││││││││││├─┼───────────────┼──────────────┼────┼───┼────┼───┤│3│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股票│1│1000││││││││││├─┼───────────────┼──────────────┼────┼───┼────┼───┤│4│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股票│1│1000││││││││││├─┼───────────────┼──────────────┼────┼───┼────┼───┤│5│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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