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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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67號
原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炯惠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3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