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小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小字第292號
原   告 耐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燕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DangVanHoang( 鄧文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補正起訴狀、出庭意見調查表、
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及委任狀(除起訴狀外,均隨本裁定一併
檢附)之越南文翻譯本,逾期不補,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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