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高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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