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薛尹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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