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9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義務辯護人陳雅萍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6年11月29日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6007513號),已將被告釋放。然查,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