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09號聲請人川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玉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林柔蒂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分別確認並陳報以下本票之聲請人、相對人是否有誤,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⒈票號TH0000000本票所載發票人僅為林柔蒂,陳報並釋明
聲請人得對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付款之依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
⒉票號TH0000000、票號TH0000000、票號TH0000000、票號
TH0000000、票號TH0000000、票號TH456372、票號TH456
373、票號TH0000000、票號TH0000000、票號TH0000000、票號TH0000000之本票所載發票人僅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林柔蒂之印章緊鄰於公司章旁,似僅代理公司發票),陳報並釋明聲請人得對林柔蒂請求付款之依據。⒊票號TH0000000、TH456373、TH456375本票所載受款人為
廖川,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如經受款人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⒋票號TH456372、TH456374票所載受款人為楊玉鳳,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如經受款人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⒌本件本票個別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