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55號原告 鄧有成
鄧有彤 鄧有瑜 賴有倫 (原名 鄧有倫陳德霖 鄧峻易 (原名 鄧光峯 )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雪珠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4,370元(關於異議之訴部分,應依本院受託執行之扣押物價額730,078元【如附表】,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關於確認之訴部分,應依被告聲請執行債權額之本金4,264,370元,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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