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六○-HD0000000、HD0000000、HD0000000、HD0000000、HD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處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四十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違規時間,行經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違規地點時,因有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編號五之違規事由,經臺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員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分別以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檢附採證之雷達測速照相照片各一張,逕行製單舉發。異議人於期限內到案申訴,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分別以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編號五之裁決書分別裁處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編號五之罰鍰及違規點數,並無不當等語。
三、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依法向原舉發機關申訴,僅得函覆為「該設備每年均送經濟部標准檢驗局定期檢驗」等字據。惟任何優良設備也需要好的人才照著標準規範操作,才能得到正確的結果;何以現代化的臺灣公務員,只會推諉責任給相關單位,而不就申訴內容探討是否執行者在操作設備有達到『照表操課』。又為何「違規地點前約四十及二百五十公尺處分別設有警告及速限標示臺」在九十七年二月春節前僅設一支靠近交流道(二高龍井交流道)前,春節後增設一支,且於三二二大選前密集取締,大選後就停止取締,若中縣警局有選舉操弄,實非全民之福,全世界都在經費、人文力求精進,臺灣不該再有鄉愿的公僕等語。
四、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違規時間,先後五次行經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違規地點,因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之違規事項,經臺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員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分別以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逕行舉發等情,為異議人所不否認,並有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影本及相片各五張附卷可稽。
(二)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1、本案五件違規地點係屬雷達測速照相,該設備每年均送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定期檢驗,違規地點前約四十及二百五十公尺處分別設有警告及速限標示牌,其拍攝原理係以車輛通過雷達波發射範圍計算而得,如速度未超過設定速度,則儀器不會拍照,依舉發採證相片使用「停止間測去車用透明規」驗證,五五二一-UA號車位於判斷表區域(雷達波發射範圍)內,此有「停止間測去車用透明規」五張可憑,足認該車顯分別於不同時日,在速限六十公里之臺中縣○○鄉○○路段處行駛時,遭雷達波發射測得超速違規無誤,而有逾該路段速限上限等情,有卷附原舉發單位即臺中縣警察局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中縣警交字第○九七○○四一三六八號函、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中縣警交字第○九七○○六二四二二號函各一件,及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以中縣警交字第○九七○○五八七五七號函檢附測定本件異議人五案違規超速所使用之測速儀器之「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檢定合格單號碼:J○GA0000000A、J○GA0000000B,檢定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有限期限: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一件可稽。足認本件舉發異議人超速當時,原舉分單位員警係以精準之科學儀器測速舉發無疑,從而,異議人確有駕車超速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2、按交通警員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有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值勤警員得當機處分以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又本件逕行舉發員警與異議人素昧平生,並無仇隙,衡情當無設詞攀誣、濫予舉發之理;本件既無任何證據足證警員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警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異議人僅空言質疑舉發之正確性,復未提出其他有利證據供本院審酌,其所辯自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既有於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違規時、地,駕車而有超速行駛之違規行為事實,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處罰主文,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附表┌──┬────┬────┬────┬─────────┬──────────┬──────────┐│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由│逕行舉發通知單號│裁決書編號│處罰主文│├──┼────┼────┼────┼─────────┼──────────┼──────────┤│1│⒉⒗│臺中縣龍│超過規定│97.02.19中縣警交相│中監違字第裁六○-│罰鍰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時分│ 井鄉 中興│之最高時│字第HD-0000000│HD0000000號│並記違規點數一點││││路│速公里│號│││││││以上公││││││││里以下││││├──┼────┼────┼────┼─────────┼──────────┼──────────┤│2│⒉⒛│同上│同上│97.02.25中縣警交相│中監違字第裁六○-│同上│││時分│││字第HD-0000000│HD0000000號│││││││號│││├──┼────┼────┼────┼─────────┼──────────┼──────────┤│3│⒉│同上│同上│97.02.29中縣警交相│中監違字第裁六○-│同上│││時分│││字第HD-0000000│HD0000000號│││││││號│││├──┼────┼────┼────┼─────────┼──────────┼──────────┤│4│⒉│同上│同上│97.03.03中縣警交相│中監違字第裁六○-│同上│││時分│││字第HD-0000000│HD0000000號│││││││號│││├──┼────┼────┼────┼─────────┼──────────┼──────────┤│5│⒉│同上│超過規定│97.03.03中縣警交相│中監違字第裁六○-│罰鍰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時分││之最高時│字第HD-0000000│HD0000000號│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速未滿│號│││││││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