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甲○○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加重強盜案件(97年度訴字第52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丙○○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自97年5月2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即被告因涉嫌強盜案,自偵查起遭羈押迄今業已數月,聲請人一家包括幼子及患有高血壓等疾病之婆婆及尚在學之小叔,現僅賴聲請人一人工作之微薄收入,實難以維持生計,爰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查:
㈠、被告丙○○被訴結夥3人強盜之犯行,有其自白、共犯之供述、被害人之證詞及通聯紀錄等事證可憑,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丙○○就其與共同被告 趙英博 間之本案犯意聯絡內容究為恐嚇或強盜,於本院準備期日之先後說詞反覆,且與其在警、偵詢之說詞亦有出入,訊之被告丙○○則稱係因恐共同被告趙英博之黑道背景,乃不敢據實陳述,而共同被告趙英博則否認其與被告丙○○間,有強盜之犯意聯絡,對此,公訴人與共同被告趙英博之辯護人均已傳喚被告丙○○作證,是以,在本院踐行證人詰問程序前,如不予羈押被告丙○○,則其容有因受外力影響或其他動機,而勾串其他共犯之虞;又被告丙○○所涉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訴犯案情節為結夥3人分持西瓜刀對被害人強盜財物,所為犯行對治安顯有重大危害。從而,本院認被告丙○○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㈡、再按羈押被告乃刑事訴訟上不得已之措施,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各款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之家庭、學業、事業等其他情形,則非在斟酌之列,是聲請意旨所謂其家庭狀況困窘乙情縱令屬實,亦不影響本件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四、綜上,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汪梅芬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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