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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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詹慶堂
法官黃建都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