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894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代理人 黃瓊增 上列聲請人聲明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 李世男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名冊及最新戶籍謄本、委任狀(應補正受任人用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