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30號原告 呂碧玉 被告 曾皇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
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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