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傑選任辯護人陳潼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65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建傑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顯有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到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廣于霙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自鴻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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