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58號原告 林永偉 被告 詹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1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2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