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765號
原 告 游宗憲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書狀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分別定有明
文。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等均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於起訴狀所
列被告為「不詳」,而未記載被告姓名,亦未繳納裁判費,
嗣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126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正被告姓名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詎原告於民
國108年9月10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被告之姓名及補
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
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
文資料查詢證明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
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