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4746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代理人 劉五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百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狀尾簽名或蓋章,而代理人亦未出具經合法授權之委任狀(委任狀未蓋法定代理人印章),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代理人劉五湖之委任狀。(因委任狀中之法定代理人未簽名或蓋章)」,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