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林金練
蔡幸樺 被告 黃貞明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7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楊萬益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