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鎮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鎮山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范鎮山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21日執行羈押,茲本件經本院審結後,雖諭知被告於提出新台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被告未能提出保證金,為免日後執行困難,本院認本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蔡岱霖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